畜牧糞尿本質為高有機及含氮物質,現行畜牧業大都以固液分離、厭氧(兼氣)發酵及好氧處理之三段式處理廢水,常因好氧處理程序曝氣,所需電費高,為節省成本而未妥善處理即排放污染河川,且三段式處理設施無法妥善處理氨氮,排入河川消耗水中溶氧,使河川水體污染難以徹底改善。另一方面,對於畜牧業者來說,處理的申請程序過於繁複,難以促使業者積極配合,導致河川水體仍受其排放污染嚴重影響。
水污染防治法於104年2月4日修正公布,分別提高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及繞流排放之最高罰鍰由新臺幣12萬元及60萬元提高至60萬元及2,000萬元,加上自106年起開始徵收畜牧業水污染防治費,在種種廢水處理成本增加因素下,提供了畜牧糞尿資源化的契機與誘因。比起傳統處理及放流水管理的思維,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後,產生之沼液、沼渣及沼氣皆可視為資源再進行利用,可謂為畜牧糞尿管理的創新作法,二者比較下圖所示。
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三種途徑
一、厭氧發酵沼氣用來發電,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
應符合條件
1.厭氧發酵一定天數以上
2.與施灌農地簽訂合約或同意書
3.施灌後一小時內滲入土壤
4.備有沼渣沼液停權期應變緩衝容量
水汙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向農業主管機關申請同意沼渣沼液農地肥分使用計畫
水汙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1.畜牧場登記證明
2.檢測報告
3.農地所有或同意使用證明
4.施灌溉農地資料、地下水質、土壤品質
5.運輸方式與路線
6.施灌作業
水汙染防治法事業分類及定義
1.同意後報直轄市、縣(市)環保主管機關備查
2.依登記事項運作
二、畜牧糞尿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進行再利用:
再利用規定
由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提出個案再利用申請,經中央農業主管機關許可,使得再利用
再利用化計畫書內容
1.廢棄物基本資料
2.清運方式
3.再利用方式
4.污染防治計畫
5.佐證資料或實績
6.再利用產品銷售計畫
7.其他指定事項
運作管理
核發之再利用許可應副知本法中央主管機關、事業及再利用機構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鄉(鎮、市)公所及再利用用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經處理至符合放流水標準,放流水作為澆灌之水資源利用:
應符合條件
畜牧廢水處理符合放流水標準
回收使用澆灌植物之行為登載於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登載規定
依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24條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環境主管機關申請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變更
運作管理
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至作業環境外者應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於運送行為24小時前,以電話或傳真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畜牧糞尿資源化利用達成四贏
畜牧業者除可以節省廢水處理設施第三階段好氧處理畜牧業者除可以節省廢水處理設施第三階段好氧處理之操作經費、減少或免繳水污染防治費外, 若為全量施灌,無廢水排出,則無需擔心放流水超標會被開罰,而農民亦可以減少購買化學肥料之費用,畜牧糞尿不排入河川,可使河川水體變乾淨,並創造環境友善多贏局面。
「第一贏 - 畜牧業」:
畜牧糞尿經一定時間的厭氧,產生的沼氣、沼液及沼渣可直接利用,畜牧糞尿免依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規定繳交水污染防治費,也不必擔心放流水排放水體超標被處分,廢水處理流程則不 需好氧曝氣,可節省曝氣處理操作電費,畜牧場的沼氣可用為畜舍保溫或發電,更可進行碳權或綠電販售,增加營運收入。
「第二贏 - 農民」:
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處理後的沼液沼渣具有豐富有機物質,作為肥分施灌農地,維持農地土壤肥力外,並能減少購買化學肥料費用,達成對環境友善及永續之效益。
「第三贏 - 企業」:
畜牧糞尿厭氧發酵產生之沼氣為溫室氣體之一,收集運用後即有溫室氣體減量之效果。倘企業與畜牧業合作投資,企業取得畜牧業碳權及綠電,作為企業開發或工廠擴建抵換之用。
「第四贏 - 環境」:
畜牧糞尿回歸農地使用,可減少畜牧污染排入河川,降低河川污染程度,使河川環境回復清淨,提升民眾生活環境品質。
截至113年10月,雲林縣環保局輔導共有468場取得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另加計農業主管機關推行之個案再利用72場以及放流水澆灌花木334場,總計雲林縣已核定874場(扣除重複場家)之畜牧糞尿資源化計畫。然而,環保局將於今年(113年)持續推廣畜牧糞尿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並免費協助輔導46家畜牧場提出申請。
現行法令規定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一,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四十六條之一,飼養豬隻或牛隻之畜牧業,應採行下列畜牧糞尿資源化處理措施之一:
一、氮肥回收
(一)農業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農業事業廢棄物個案再利用
(二)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
二、水資源回收
(一)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作為植物澆灌
資源化比例如下:
畜牧業 | 資源化處裡比率 | |
---|---|---|
新設 | 10% | |
既設 | 豬2000頭或牛500頭以上 | 5年:5% 10年:10% |
豬2000頭或牛500頭以下 | 8年:5% 12年:10% |
*未依規定期限採行資源化措施及比率,未依規定期限採行資源化措施及比率,依違反本法第18規定處分1萬~600萬元罰緩
資源化處理比率=資源化處理水量/許可或管理計畫登記原廢水生產量
畜牧場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申請標準作業程序
環保署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再利用,於104年11月24日環保署推動畜牧糞尿資源再利用,於104年11月24日修正發布「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訂定「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專章,畜牧糞尿經厭氧發酵後即可作為肥分施灌農地;另於105年10月28日、106年12月27日、108年3月8日再行修正部分條文,擴大沼液沼渣農地 肥分使用適用對象及簡化檢測項目、修正監測頻率,增加管理彈性,並明訂於原核准施灌農地周界三公里範圍內,增加施灌農地免重新申請沼液沼渣農地肥分使用計畫等內容,以因 應各縣市推動情況,簡化申請流程,加速審核通過,流程整理如下圖。
申請人
第一步驟:畜牧場自主檢核
檢核項目
1.飼養種類、頭數
2.具備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
3.具備畜牧場登記證書
4.厭氧發酵設施法規符合度草食性:停留時間至少5天非草食性停留時間至少10天
5.收集沼氣方式
6.應變緩衝容量 全量:停留時間至少10天 委任檢測單位
檢核結果:不符合(設施修繕或改建至符合後方可進入第二步驟)
檢核結果:符合 (進行第二步驟)
第二步驟:簽署施灌農地之農地合作同意書
第三步驟:檢測分析作業
1.沼液、沼渣
2.土壤
3.地下水
委任檢測單位
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
2.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許可之檢測公司
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屬試驗研究機構
4.公立學術研究機構
第四步驟:撰寫申請書(10步驟)
1.填寫畜牧場基本資料
2.檢附畜牧場登記證書
3.檢附簽署之農地合作同意書
4.彙整施灌農地資料
5.檢測分析作業:沼液、沼渣、土壤及地下水
6.規劃沼液沼渣運輸方式
7.撰寫沼液沼渣施灌數量、方式、頻度及用途
8.擬定沼液沼渣農地施用紀錄表
9.訂定暫停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期間之因應措施
10.訂定地下水水質、土壤品質監測項目及頻率
第五步驟:雲林縣政府農業處召開初審會議及現場勘查
勘查結果:尚須修正(資料補正至修正完成)
第六步驟:雲林縣政府核准(核發許可函)或駁回或修正後再審